2014-03-19 15:12:37 来源:每日商报
袁某是一名快递员,2011年11月14日,一起交通事故夺走了他的生命。
其家属认为袁某是在工作时间出了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伤。杭州市相关劳动部门也就此作出了工伤认定。
然而,袁某的家属并没有如愿拿到工伤赔偿。其所在的快递公司认为,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这份《认定工伤决定书》违反了基本的事实,袁某并非是因为工作原因出的交通事故,不属于工伤,工伤认定书也应当撤回。
昨天,袁某所在的申通快递公司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杭州市人社局的工伤认定结果。
庭审回顾
骑着快递公司的车出了事故
根据庭审的内容,我们回顾了一下当时的情况。
2011年11月14日9时47分,袁某驾驶着申通快递的电动三轮车在滨康路上行驶,车上装有2011年11月11日从公司领到的快件。
车辆行驶到滨康路西行路口时不幸发生了,一辆中型的厢式货车与袁某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了碰撞。这一撞让袁某受到了严重的创伤,虽然经过了医院的全力抢救,但最终袁某还是死亡了。
2012年12月6日,袁某父母向杭州市人社局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了相关申请材料。2013年9月6日,人社局在调查的基础上,作出了认定袁某为工伤的《认定工伤决定书》。
律师说,没有证据能证明他在工作
事情看上去袁某似乎是在工作途中发生了事故。但快递公司坚持认为袁某的死亡不能属于工伤。其律师提出了几条理由。
律师说,根据快递公司业务部门的工作流程规定,每天上午七点十分每一位员工都要到单位考勤,公司的考勤表会对每位员工的出勤情况进行记录。然后才能进入到厂区领件进行派送工作。
根据公司的考勤表显示:袁某在2011年11月14日并未到过原告公司的滨江营业厅。而且袁某在11月13日和11月14日两天无故旷工。送快件,首先得领快件,而袁某在当天没有到公司领快件。
此外,袁某发生交通事故时所骑的电动三轮车虽然属于申通快递,车上所装物品也的确是申通快递的快件。但律师说,有三个方面值得注意。
首先,袁某车上的快件是11月11日快件,并不是11月14日的快件。
其次,车上有快件这一事实,不能证明他在送快件。
最后,从时间上看,袁某的行为,不可能发生在上班途中。因为袁某在2013年11月14日上午9时47分在滨康路西兴路口发生交通事故,该时间、地点与上班正常情况不相符。因为快递公司规定员工于7点10分上班并取件,接下来派件。上班取件最多也就半小时,按照正常的距离测算,公司与事故发生地点不超过1公里,骑电动三轮车最多也就五分钟时间,按正常上班的话,袁某路经事故发生点肯定在八点之前,但是事故发生时间却在上班后的两个多小时后的9时47分。人社局认定该事故是上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未免过于牵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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