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4-13 15:15:39 来源:解放日报
近日,虹口区法院对一起生产销售肉松制品标识添加维生素E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上海某超市返还刘先生货款6000余元,某食品公司赔偿刘先生6万余元。
【案情回放】
刘先生在某超市购买了某食品公司生产的肉松制品共计6000余元,后在包装袋配料中的食品添加剂一栏发现标注有维生素E。
经向有关部门反映,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答复刘先生,“维生素E的使用范围不包括肉松类制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监一司亦复函,告知已对某食品公司违规行为立案查处。
于是,刘先生以某超市、某食品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肉松制品为由起诉至虹口区人民法院。
超市辩称,公司系按正规渠道进货的,刘先生称产品质量有问题,要求退货,应当举证。食品公司辩称,其生产的肉松制品成分中含有猪油,产品中的维生素E并非主动添加,而是被猪油带入产品中的,只是在外包装上错将维生素E标注为添加剂,产品本身并无安全问题,不同意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食品公司添加有违反国家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维生素E,行为已构成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超市作为大型零售超市,未尽到谨慎审查的义务,在产品包装上明确载明添加剂成分中含有维生素E的情况下,依然进行销售。因此,法院判决支持刘先生要求某超市退还货款、某食品公司赔偿十倍价款的诉讼请求。
【以案说法】
问:消费者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如何进行主张?
答: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付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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