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8-10 09:30:23 来源:中国国门时报
日前,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GB2716-2018)等27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公告(2018年第5号),其中GB2716-2018系对《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GB2716-2005)、《食用植物油煎炸过程中的卫生标准》(GB7102.1-2003)等两个GB整合修订而成,主要修订特征如下:
首先,完善了术语和定义,删除了煎炸过程中植物油羰基价指标。
其次,对不同植物原油酸价分别规定,如米糠油、棕榈(仁)油、玉米油、橄榄油、棉籽油、椰子油等。
第三,对溶剂残留指标进行修订,将浸出工艺生产的食用植物油(包括调和油)溶剂残留量下调为≤20mg/kg,并增加“压榨油溶剂残留量不得检出”的要求,不再对植物原油要求溶剂残留指标。
第四,对植物油命名和标识要求,如增加了“食用植物调和油产品应以‘食用植物调和油’命名”和“食用植物调和油的标签标识应注明各种食用植物油的比例”的要求,并鼓励在食用植物调和油标签标识中注明产品中大于2%脂肪酸组成的名称和含量(总脂肪酸的质量分数)。
第五,对各种食用植物油比例标注要求,生产者可在配料表中或配料表的临近部位使用不小于配料标示的字号,选择a.大豆油(50g/100g)、玉米油(30g/100g)、菜籽油(20g/100g);或b.大豆油(50%)、玉米油(30%)、菜籽油(20%);或c.大豆油、玉米油、菜籽油添加比例为5:3:2等3种方式中任意一种或其它类似表意相同的标示方式,标注各种食用植物油的比例,并且对于配料比例≤5%的食用植物油,允许相对误差为±10%,对于配料比例>5%的食用植物油,允许相对误差为±5%。以上,符合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及相关规定要求即可。
第五,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生产者可自愿标示,但食用植物调和油中大于2%脂肪酸的标示应独立于营养成分表之外。
GB2716-2018根据不同品种植物油特点,参照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相关标准,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修订而成,标准精准使用对规范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知情权,确保食品安全有着较大的现实意义。
上一篇:2017年监管部门发布保健食品法规一览
下一篇:最后一页
我来说两句..已有0条评论,点击查看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