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5-10 11:52:56 来源:姑苏晚报
本报讯昨日,消费者李先生致电12345便民服务热线投诉称,他们在吴中万达的永辉超市买到了过期食品。
李先生告诉记者,5月6日,他们一行人在这家超市买了六袋盼盼品牌的面包,每袋13.9元。记者看到这六袋“盼盼奶香味干蛋糕”包装上的生产日期为2016年5月4日,发票收据显示为2017年5月6日下午购买,发票专用章为“江苏永辉超市有限公司苏州石湖路分公司”。记者注意到,这六袋面包的发票都是独立分开结算的。“所以我们要求店家赔付6千元。”李先生说。
昨日下午,记者来到永辉超市核实情况。“这个发票的确是我们超市开出来的,至于那些面包的来源我们持怀疑态度,因为我们库存里多出来六袋面包。”负责休闲食品的主管经理周先生告诉记者,我“们愿以每袋200元的价格进行赔付,也就是赔偿总金额为1200元,可他们开价6000元,我们无法接受。”记者离开时,双方在赔偿金额上未达成一致。
记者了解到,根据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新《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了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这也就意味着,消费者买到过期食品,最低可获得1000元赔偿。而对于李先生这种以分开结账的“维权方式”来进行索赔的情况,是否适用上述条款?相关律师表示可通过诉讼由法院来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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