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0-16 10:26:44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0月16日电(刘文婷)“经济大国跟经济强国的区别在哪?”在近日举办的质量促进法立法研讨会上,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司长许新建指出,这二者的区别在于“质量”一词上。他认为,目前我国正在坚定不移地走质量强国之路,然而在精细化质量管理方面还有待提升,质量促进法的立法研究工作符合我国国情和需求,将有效填补质量促进的空白。
徐新建表示,大力发展质量促进工作,符合当下我国供给侧结构改革的需求。而我国质量制度供给要坚持促发展和保底线并重,把质量强国战略通过法律的方式固定、确立下来。他建议,在制度设计上,应当让更多的主体参与进来,改变过去依赖政府监管和惩戒的单一方式,逐步建立政府统筹、企业主抓、行业自律、社会共治的正向激励新模式。
据了解,质量促进法的立法工作从2016年初开始启动,国家质检总局作为主管部门积极推动质量促进法的立法进程,成立了专门的领导小组、顾问小组、工作小组进行立法研究。受其委托,北京大学法学院质量与法治研究所开展了一系列质量促进法立法的前期研究与调研工作,并起草了质量促进法立法草案及说明,并在此次召开的研讨会上围绕这一立法草案进行研究讨论,倾听各方意见。
北京大学质量与法治研究所所长刘兆彬在会上表示,质量工作已经上升为国家战略,经济发展进入新阶段,质量工作面临新形势,法治建设肩负着新任务,这些都为质量促进法的立法提供了极佳的环境,因此要坚定立法信心、提升立法质量。
刘兆彬指出,质量促进立法的当务之急是要论证立法的必要性、迫切性、可行性,立法要突出主线、问题导向,确立质量工作的体制和机制,包括建立质量奖励制度、质量工作制度、质量基础设施建设、营造质量发展环境等。
“想要解决质量促进问题,参考国外经验来看,鼓励、激励的作用非同小可。”刘兆彬表示,奖励是引导或促进某项事业发展或某种社会秩序形成的最基本、最直接的手段,具有最为直观的示范带动作用。以法律规范的形式明确对在质量的促进与提高上表现优异的企业给予一定形式的物质或精神上的奖励表彰能够增强企业采取质量促进措施的动力,提高质量奖励表彰的权威性与确定性。
他还提出,我国应注重对追求工匠精神的质量人才培养,提高决策者、经营者、管理者、生产者质量意识和质量素养,对于杰出工匠授予相应荣誉,如设置“优秀质量工匠奖”等。
本次研讨会共分为四大板块,主要包括质量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支持与税收优惠、质量创新与市场开拓、质量奖励、质量文化与质量人才培养、质量信息化建设等内容。与会嘉宾结合立法必要性报告和草案说明进行了热烈讨论。
与会嘉宾一致认为,质量促进法应当是一部激励型、合作型立法。质量促进法应以质量创新为中心,构建科学有效的促进质量发展的社会共治机制,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各类主体在促进质量发展方面的基本职责权限、履行职责的行为模式与边界,处理好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政府与企业的关系,同时对质量促进的具体方式进行制度设计,通过建立科学的共治关系、有效的共治机制,为质量促进领域的各种法律关系提供基本的规范依据。
据悉,此次于10月14日至15日在北京举行的质量促进法立法研讨会汇聚了各界代表的真知灼见。活动聚集了国家质检总局、税务总局、工信部等有关政府部门代表,与全国人大代表、学界专家等40多位代表,对质量促进法立法草案进行了研讨论证,为下一步立法工作的完善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国家质检总局也将继续围绕质量促进立法这一课题,深入论证,不断完善,加快推动立法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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