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2-26 10:03:29 来源:上海法制报
日前记者从上海市食药监局获悉,本市各级食药监部门在送达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后7个工作日内,应主动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进一步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根据国家食药监总局《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 和《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要求,自2018年2月8日起,本市各级食药监部门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主动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本市食药监局门户网站公示,同时向信用中国网、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推送。同时,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注重对被处罚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等信息的保护,避免侵犯公民、法人等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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