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1-17 14:19:35 来源:中国江西网
吉安刘女士:我在泰和县家嘉酒家请朋友用餐,餐后结账时显示共花费了400多元钱。但我仔细查看消费清单,发现某些菜的实际价格与菜单标价不符,而且没有上的菜也算了钱,我怀疑该酒家存在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拒绝付账,老板却始终坚持要我按菜单支付餐费。
记者跑腿:12日上午,记者与泰和县工商局城区分局工作人员前去这个酒家调查。工商管理人员告诉酒家老板,根据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应按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的赔偿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经协调后,酒家老板意识到错误,同意免去刘女士的用餐费并向其道歉。刘女士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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