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百日行动”执法典型案例 (上)
【为督促各地对“保健”市场乱象开展全面治理,确保“百日行动”取得实效,自2月18日起,13个部门组成13个联合督导组,赴全国进行督导。通过两个多月的集中整治,对“保健”市场乱象已经形成全面打击的高压态势,“百日行动”取得阶段性进展。
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30个保健市场“百日行动”典型案例,在发布的案例中有13个涉及虚假宣传,6个涉及违法广告,4个涉及传销,2个涉及销售不合格食品,另有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各1例。】
1.北京市查处神州翔龙(北京)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主要经营鳄鱼相关产品(包括鳄鱼皮具、鳄鱼骨酒、鳄鱼肉、鳄鱼饮品等),并对外宣称“鳄鱼终生不得癌症,其血液中血红蛋白氨基酸链有着非常奇特的结构,携氧能力超过其他动物的100倍以上,血液中含有极为丰富的超氧化合物、歧化酶和一种超级缩氨酸,对肿瘤细胞具有极强的抑制和灭杀能力”“鳄鱼血清可以杀死艾滋病病毒”等与事实不符的广告宣传语。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处以5万元罚款。
2.天津市东丽区查处天津百乐思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自行编辑内容制作宣传牌,宣传内容中有“富硒麦芽粉,同类产品含硒最高,科学安全,防癌抗癌,抗氧化衰老,营养修护细胞”“诺丽原液,取自水果皇后诺丽果,纯天然、无污染、零添加;富含227种最强营养成分,消炎抗菌、清体润肠、修复细胞、改善失眠、增强免疫”等用语。经查,“富硒麦芽粉”“诺丽原液”等均为普通食品,当事人宣称的上述内容是虚构的。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万元。
3.河北省秦皇岛市查处海港区河北大街羊乃世家食品店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接到群众举报,执法人员对位于海港区河北大街324号的羊乃世家食品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二楼大厅有20多位老人正在参加该店负责人组织的“喝粥、吃鸡蛋活动”,同时听其讲解喝羊奶的“好处”。大厅墙壁上有“世界羊乳制品金奖”“中央电视台上榜品牌”“羊乳粉合适的钙、磷比例对老年人骨质疏松、延缓衰老,高血压及与骨骼相关疾病有重要作用”等宣传语。当事人对其宣传内容不能提供科学依据及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20万元罚款。
4.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查处兆阳医疗器械(沈阳)有限公司发布医疗器械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购进家用量子按摩器250台,在产品说明书上印制了“家用电子按摩器”“量子健康管理器”“放饮用小瓶,可将仪器中的频率信息传入水中”等缺乏科学依据的宣传内容。截至被立案查处时,累计对外销售213台,库存37台,案值金额270万元。
案件进展: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拟对其作出罚款120万元的行政处罚。
5.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查处于洪区康恩斯健康体验馆发布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等行为案
基本案情:执法人员对位于沈阳市于洪区陵西街33—1号的沈阳市于洪区康恩斯健康体验馆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正门上方的电子显示屏正滚动播出“康恩斯新型电位治疗仪适应范围:脑梗塞、糖尿病、风湿……等慢性病、效果好不好体验才知道”等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暗示包治百病,适应所有症状等广告内容,店内有7位老人正在体验康恩斯电位治疗仪。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医疗器械广告审批手续。
案件进展: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广告法》第十六条及《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条的相关规定,目前该案正在调查过程中。
6.上海市黄浦区查处比华利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比华利医美”中设计、制作并发布含有“董教授发明的美骨秘颜专利技术获得国务院颁发的‘科技创新奖’”“NS 爆脂技术四大优势 轻松实现曼妙身材 最安全最有效最轻松最具优越性”内容的广告用语。当事人上述广告宣称没有客观依据,与事实不符。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相关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等规定,作出如下处罚:一是责令停止发布广告;二是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三是罚款人民币25万元。
7.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查处安徽融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传销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主要经营的商品有泡浴粉、九仁煲汤料(常称“九子九仁汤”)、茶叶(常称“五花五果茶”)等。在经营过程中,当事人通过发展人员成为公司会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以认购一定金额商品的方式变相缴纳费用,取得加入和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在会员之间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会员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从而谋取非法利益;通过网址为www.ahrhgj.com的客户管理系统网站(下称“网站系统”)结合人工的资金操作,实现对会员(即“参与人员”)的管理、报酬计算及给付。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之规定,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8976299.74元;2、罚款200万元。
8.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查处食品商行组织会销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锁定老年人为目标客户,以举办促销活动且有免费礼品为诱饵,分批次先后诱使105位老年人到该店经营场所接受宣讲。通过现场播放加密视频,宣称天舟卫士牌葡聚糖压片糖具有抗癌、抗衰老、抗病毒、抗辐射、平衡血脂血压等功效,以现场会议推销的模式进行上述产品的宣传销售。经调查,天舟卫士牌葡聚糖压片糖是由山西太空飞行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坚实型压片糖果,属普通食品,并非“保健”品更非药品,不具备上述宣传功效,该行为已构成虚假宣传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处50万元罚款。
9.安徽省宣城市查处康福滋源商贸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根据群众举报,执法人员对宣城市康福滋源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现场进行了突击检查。现场发现70余名中老年消费者参加健康讲座和产品宣传活动。经查明,当事人自2018年7月成立以来,在对其主营的“元宝枫”“水解Ⅱ型胶原蛋白压片糖果”“辅酶Q10软胶囊”“康力基牌氨基葡萄糖片”“伊甸乐牌天一胶囊”等普通食品的营销过程中,采取刻意隐瞒、混淆等手段,有目的、有组织地在互联网下载、拼接、伪造、编辑所售产品具有治疗中老年疾病及提高中老年生理机能等功效,通过赠送麻油、醋酱、清洁纸等小件生活用品吸引中老人群体聚集,并通过课件以健康讲座的形式向中老年人群进行宣传推介。而后,再通过营销人员分类筛选、对点服务、重点攻关等形式,向中老年消费者兜售与实际价值并不相符的宣称有疾病治疗功能的普通食品,以达到牟取非法利润的目的。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处以罚款120万元,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10.福建省厦门市查处康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通过集中组织老年人参加产品介绍、养生知识等各类会议或讲座进行产品宣传。当事人在对老年人宣传使用的幻灯片中,宣传壳寡糖具有四调(调节免疫力、酸碱平衡、神经系统、内分泌系统)、四排(排除有毒物质、放射性核素、重金属、多余脂肪)、三降(降血压、血糖、血脂)、三抑(抑制癌细胞及毒素、多种致病菌、癌转移)等功能;“液体壳寡糖”具有“骨密度增强、调节胃肠道、防癌抗癌、预防老年痴呆,增强记忆力”功能;引用胃炎、胃癌、老年痴呆等病患图片或事例,利用专家学者对产品作推荐、证明。当事人明示或暗示所售产品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45万元罚款。
11.福建省厦门市查处某贸易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经营场所的体验室电脑设备中发现有“2018蛋白多肽各店发布会”等PPT课件,课件中推荐了当事人销售的完达山牌牛初乳蛋白多肽胶囊产品,同时课件中宣传牛初乳蛋白多肽中的活性肽对癌症、高血压、冠心病、脑血栓、哮喘、肺心病、龋齿等疾病具有预防或治疗作用。当事人通过组织消费者参加讲座,介绍产品的方式进行销售,讲座内容有上述PPT课件的产品讲解,同时接受顾客产品订购。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在经营场所通过PPT课件向消费者宣传牛初乳蛋白多肽中的活性肽成分对多种疾病具有预防或治疗作用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之规定,已构成经营者对其商品的功能做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22万元罚款。
12.江西省查处巨元医药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保健食品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在未取得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生产“巨元牌多种维生素矿物质片”,对外销售。其向河南省三圣医药有限公司等9家公司销售的11批次产品,经检验属于不合格产品。根据河南、河北、四川、安徽、山东、吉林、黑龙江、浙江、甘肃、内蒙古自治区等10个省相关部门的协查回复,江西巨元医药生物工程有限公司销售“巨元牌多种维生素矿物质片”提供的资质材料,均是伪造的《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
案件进展:因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金额大、涉及地域广,该案已移送司法机关。公司法定代表人熊某妹、股东谢某被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判决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委托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具体实施吊销江西巨元医药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保健食品注册证书行政处罚工作。
13.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查处箭道街康唯美健康体验馆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在营业场所内通过使用电脑向顾客播放好水的六大标准、碱性功能水的使用、三高与水、水机售后讲解、酸性水的使用方法的PPT文件,以达到宣传其所经销的康唯美家用水机处理器的目的。康唯美体验馆使用上述的PPT内容进行宣传,但不能提供与PPT内容相关的科学依据等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虚假宣传行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30万元的罚款。
14.山东省蒙阴县查处中鼎恒发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组织策划网络传销玉足液案
基本案情:蒙阴县市场监管局会同蒙阴县公安局对中鼎恒发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涉嫌以网络传销方式销售玉足液保健用品的行为进行了查处。当事人通过互联网建立8d56商城会员商务办公系统,按照制定的奖金制度在该网站发展会员。成为会员,必须通过8d56商城会员商务办公系统购买当事人3000元至99000元不等的玉足液产品,分别成为相应的银卡、金卡、钻卡、一级加盟商、二星加盟商、三星加盟商6个级别会员,取得加入和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会员再层层发展会员,形成上下线关系,一代以下三代的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其行为构成组织策划网络传销行为。当事人自2017年7月至2018年4月,以上述方式发展会员1000人,会员之间形成15个层级,会员投资金额20050061元,支出12037980元,结余8012081元。目前,该公司已经注销。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组织策划传销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二)、(三)项的规定,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8012081元、罚款2000000元,两项共计10012081元。
15.山东省济南市查处济南龙莲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在为患者使用可喜安温热电位治疗仪开展体验活动时候宣称“预防小脑萎缩、预防脑梗……”对其产品的功能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造成了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客观后果。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3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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