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百日行动”执法典型案例 (下)-中国食品报网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百日行动”执法典型案例 (下)

2019-04-18 21:54:02来源: 中国食品报网

  【为督促各地对“保健”市场乱象开展全面治理,确保“百日行动”取得实效,自2月18日起,13个部门组成13个联合督导组,赴全国进行督导。通过两个多月的集中整治,对“保健”市场乱象已经形成全面打击的高压态势,“百日行动”取得阶段性进展。

  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30个保健市场“百日行动”典型案例,在发布的案例中有13个涉及虚假宣传,6个涉及违法广告,4个涉及传销,2个涉及销售不合格食品,另有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各1例。】

  16. 河南省平顶山市查处温州聚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在销售的“美姿宝绒毛按摩床垫MZB-261”“颐顺肩颈热炙按摩器YS-M02”外包装上印有“治疗精神衰弱、解除精神紧张;活化细胞,补充能量,延缓衰老”等文字,产品宣传使用了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易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词语。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在产品宣传中使用了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易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词语,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19万元的罚款。

  17. 河南省永城市查处肖靖中医调理服务部火疗服务虚假广告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在服务部内悬挂广告牌,并宣传“健康无价 你健康 我快乐”“通络通气、驱寒祛湿、宫寒乳腺、前列腺炎”及宣传火疗身体不同部位调解何种疾病的字样,并发放《权健火疗》经典版宣传册,宣传火疗可以治病等内容,夸大、虚假宣传。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火疗服务广告,处10万元的罚款。

  18.湖北省黄冈市查处马贤能成人用品店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基本案情: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发现其销售的“每粒坚虫草精”“金功夫”“极品黑金刚”等食品涉嫌违法添加药物及包装标识上虚假标注厂名、厂址等内容。执法人员对其经营的上述产品进行检验,经检验,检测出含有“西地那非”成分。

  依据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的通知(食药监办保化[2012]33号)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2号)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西地那非”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案件进展:经认定,“金功夫”“每粒坚虫草精”“极品黑金刚”属于有毒、有害食品。目前,该案已移送黄冈市公安局调查侦办中。

  19.湖南省怀化市中方县查处湖南某药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系列案

  基本案情:中方县郭百年旗舰店邱某(另案处理)销售由当事人生产的牡蛎压片糖果,“他达拉非”含量严重超标。经检验,“他达拉非”每千克含量为0.0724毫克,超过限量值35.2倍。经查,当事人采购使用 “海参牡蛎颗粒”和“秋葵参花颗粒”作为生产原料共计生产牡蛎压片糖果9900盒,货值金额450530元,获利244000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244000元;罚款1256000元。对涉嫌构成犯罪的主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查处九江天颐乐饮水机经营部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擅自以佛山市南海区九江天颐乐饮水机经营部的名义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主要从事“谷尊牌辅酶Q10软胶囊”等保健食品的销售。涉案的“谷尊牌辅酶Q10软胶囊”等5种保健食品的货值金额共404510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违法经营的保健食品予以没收处理;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787元;处货值金额(404510元)十倍罚款,即4045100元的行政处罚。

  21.广东省深圳市查处深圳市百生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汇养生大健康养老投资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基本案情:深圳市百生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社会公众宣传推广养生养老项目,承诺投资保本付息,年收益15%,本金只能购买公司保健品。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阳某以深圳市汇养生大健康养老投资有限公司的名义,向社会公众宣传推广其公司将在3年内在国内上市,成功上市后实现财富增值100倍,以投资入股的方式招揽投资,承诺投资1万元即拥有1万股权,上市前3年内每年保底总收益为入股金额12%按月分红,后两公司搬离办公地址,没有履行合同也不退还投资本金,初步统计受害人共计投资金额达125万元人民币。

  案件进展: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已对本案立案侦查,陆续抓获相关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阳某、王某已被依法执行逮捕,目前案件正进一步侦查中。

  22.重庆市查处厚诚德健商贸有限公司发布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建立了名为“夕阳购在线购物综合商城”的互联网网站,在网站上对“富硒八珍粉”“富硒水素壶”“欧米茄微囊粉”等产品进行宣传介绍时,使用了诸如“提高人体免疫力、防癌、抗癌、解毒排毒、降血压、抗菌抗病毒……”等广告用语。

  此外,公司章程上反映公司经营模式为“购物券额度,根据不同级别进行发放,具体如下:银卡会员最高累计可获赠购物券2000元、金卡会员最高累计可获赠购物券14800元、白金会员最高累计可获赠购物券30800元、钻石会员最高累计可获赠购物券46800元、翡翠会员最高累计可获赠购物券62800元,厚城德健夕阳购在线购物综合商城每日(法定节假日除外)依据当日营业额发放购物券,发放购物券总额为当日营业额的30%,按照当日结算时所有会员所持有购物券的初始系数或会员级别系数平均分配……”当事人经营模式主要是通过对会员返还购物券的方式进行产品推广销售,涉嫌非法集资。

  案件进展:当事人发布含有上述用语的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照《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处以15万元罚款。

  对当事人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公安部门已立案侦查,并将当事人实际控制人及相关涉案人员依法逮捕,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23.四川省达州市查处达州市某商贸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在经营中采取会销等形式销售其经营的各类产品,销售对象主要为中老年人。其主要销售模式为:以知识讲座、健康讲座、茶话会、产品促销、聚餐等形式拉近与老年人之间的关系,利用“亲情牌”邀请老年人到公司会议室或其他场所参加由当事人举办的产品销售活动,并在活动上宣传其销售的“长寿伴侣藜麦米”产品可以治疗高血压和糖尿病等疾病,“草本泥膏”产品可以疏通经络可以达到治疗全身疾病的效果,其行为涉嫌虚假宣传。截至案发时,当事人销售金额共计170余万元,涉及中老年人2000余人。

  案件进展:本案涉及人数多,金额大,社会影响恶劣。由于当事人的涉案经营额已达到诈骗罪追诉标准,目前该案已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24. 四川省乐山市查处导游在接待旅游团过程中推销宣称具有保健功能翡翠的欺骗消费者案

  基本案情:乐山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原乐山市旅游和体育发展委员会)在处理《市长信箱留言》涉旅投诉时发现:导游罗某受四川那家国际旅行社委派接待乐峨旅游团过程中,在旅游大巴车上向陈某等游客推销宣称某商家销售的翡翠具有“保健功效,且价格非常便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旅游法》第四十一条、《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诱导、欺骗旅游者消费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款4000元。

  25.四川省成都市查处江西驴道旅游文化有限公司网络传销食品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在“香港摩天”跨境网络传销活动中收取传销资金,为传销活动的实施、扩大起重要作用,实质为传销组织者。经查明,“香港摩天”(另案查处)利用“大丰国际商城”网站和“会员网站”作为线上购物、会员管理平台,采用微信、微信公众号,以保健品、红酒、矿产等项目吸引参与者投资,通过认购产品成为会员,并以会员的名义发展招揽下线人员参与,根据发展下线人数、投资额,按照其所谓“动态”“静态”计酬方式进行返利。经法定机构专项审计,当事人共收取参与传销会员缴纳的资金29791073.5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行为已构成《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二)(三)规定的传销行为。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29791073.5元,并处罚款1208926.5元,合计3100万元。

  26.四川省成都市查处成都鸿润铭琦商贸有限公司无证经营、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通过电话销售“阿拉伯血钻野燕麦”及“英国卫裤”过程中,其销售人员宣传其产品具有保健和治疗功能。销售人员用于销售“血钻野燕麦”压片糖果、“英国卫裤”的“话术”,即销售人员与客户沟通的语言范本:阿拉伯血钻野燕麦是目前解决男性性功能(前列腺)方面最好最专业的一个产品,之前有个湖北武汉的刘德明,51岁,才用1个多月,增大0.5公分左右。这个产品是从阿拉伯进口过来的,我们国家是没有的。同时,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及无证经营食品。当事人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罚款22万元。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2.3266万元,罚款25.554万元。

  27. 贵州省查处爱生康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违规直销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代理销售直销企业权健自然医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权健公司”)的产品以来,通过网络发展会员,由会员在店铺之外直接向消费者推销产品,共发展会员300余人,用于销售的产品共107种,销售金额6591.1万元。经查明,截至案发时,权健公司在贵州省范围内未获得直销经营区域许可。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未经批准从事直销经营的行为违反了《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销售收入252.46万元,罚款43万元。

  28. 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查处杨某、汪某、罗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案

  基本案情:杨某、汪某、罗某等3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宣传凤冈县出品的“吕家传医用冷敷贴”保健用品适用于颈椎病、肩周炎、腰肌劳损、腰椎间盘突出、骨刺、骨质增生、风湿类、痛风、月子病等疾病,并通过传销进行销售,截至案发时,已经发展下线达1400余人(含外省人员),涉案金额2500万余元。经调查,该组织分为5个级别:“天使”“合伙人”“董事”“官方”“联合创始人”,每种级别是按照购买产品的数量来区分和晋级,购买5盒以上即称为“天使”,30盒以上就成为“合伙人”,累计购买金额达到98万元后就成为“联合创始人”,该组织还设置了按照层级高低返利比例,层级越高,返利越高。

  案件进展: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该组织涉嫌传销,目前该案已移交公关机关进一步侦办。

  29.云南省富宁县查处富宁红瑞食品经营部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通过采取免费服务、发放宣传材料、播放视频材料、现场讲解等方式对商品“胶原蛋白肽固体饮料”“驼鸟油抑菌软膏”“破壁松花粉制品”等商品的性能、功能等做虚假宣传,宣传中称“胶原蛋白肽固体饮料”对人体筋膜有治疗作用,可内服可泡酒外擦。“驼鸟油抑菌软膏”主要功效是消灭无菌性炎症、修复再生细胞、疏通经络。“破壁松花粉制品”宣传能有效预防感冒、习惯性便秘、糖尿病、肿瘤等各种疾病。

  法律依据及处罚:对于当事人的虚假宣传行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3万元。

  30.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查处银川辉春达商贸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根据民众举报线索,石嘴山市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公安、消防等单位对惠农区德俊商厦4楼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正组织几十名客户开展施特劳斯智净HSNF-300M7净水器会议营销活动。当事人在销售活动中,通过播放视频和做电解实验,对比自来水和净化水电解后的视觉效果,向消费者传达自来水中含有“重金属”“致病菌”“致病微生物”等有害物质的信息,长期喝这种水会使人患多种疾病,最主要的就是患癌症,造成消费者的恐慌心理。同时,通过促销价与正常销售价对比、向顾客明示虚高的售价,使消费者对该产品的售价信息产生错误认识,达到欺骗、误导消费者,推销其净水器的目的。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构成对其商品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之行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2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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