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持续推动食品经营许可工作
本报讯 (记者周岩)为贯彻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要求,营造更优营商环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11月14日发布《关于加快推进食品经营许可改革工作的通知》。
通知提出,在保障食品安全的前提下,进一步优化食品经营许可条件、简化许可流程、缩短许可时限,加快推行电子化审批,不断完善许可工作体系,持续提升食品经营许可工作便利化、智能化水平。
通知明确,各地要试点推行“告知承诺制”,对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限仅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申请变更许可(限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申请延续许可(限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的,要试点推行“告知承诺制”;要优化许可事项,对餐饮服务经营者申请在就餐场所销售饮料等预包装食品的,不需在食品经营许可证上标注销售类经营项目;要缩短许可时限,许可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时限缩短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6个工作日。
通知同时明确,要全面推行许可信息化。各地要全面推行许可申请、受理、审查、发证、查询等网上办理,切实提高网上办理时效。加快推进食品经营许可电子证书的发放和使用。不断完善食品经营许可数据库,并及时向社会公开,供公众查询。推进食品经营许可数据库与相关市场主体数据库信息互通共享,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等材料,不断提高许可效率。
通知要求,要认真梳理许可审查各环节存在的主要问题,加强对食品经营许可改革工作推进情况的跟踪了解和检查指导;对监管中发现的新问题、新情况,要加强调查研究,适时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状况和关键风险点评估;要加强对基层一线许可工作人员的指导和培训,全面公开食品经营许可办理流程,实现办理全过程公开透明、可追溯、可核查;要加强对申请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的针对性指导,鼓励地方积极推行提供申请材料样本、提前咨询等服务;对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应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实施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食品经营者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是否相符、食品经营条件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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