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食品安全谣言采取“零容忍” 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运用法律武器为罐头正名 -中国食品报网

对食品安全谣言采取“零容忍”
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运用法律武器为罐头正名

2019-01-22 10:54:51来源: 中国食品报网

   本报讯(记者 罗晨)作为食品工业的一个重要门类,罐头食品行业在拉动农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稳定就业、扩大出口中一直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由于特殊的生产工艺,罐头食品往往具有较长的保质期。不久前,某平台上的某自媒体号在一篇所谓的“健康科普”文章将罐头作为6种“催人老”的食物之一,并做出“营养被破坏”“蛋白质变质”“添加大量防腐剂”“危害身体健康”等描述,对公众产生严重误导,由此引发公众对罐头食品心存疑惑与担忧,严重影响罐藏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中国食品工业协会应国内18家知名骨干罐头企业与两家地方食品行业组织联名请求,于1月21日在北京召开“依托标准法规 正确引导消费 为罐头正名”媒体说明沟通会,共同为行业的发展和企业的运营创造良好的环境。

  罐头生产不需要添加防腐剂

  罐头食品保存机理是基于密封与杀菌两大要素,因此尽管保存时间长但其无需添加防腐剂。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罐藏食品专业委员会常务副会长林焜辉对网络谣传文章提出的罐头食品的“危害”一一进行了解释说明,他介绍,除了极少数耐热性较低的维生素(主要是VC,VB6、VB9等)外,罐头食品中的碳水化合物、蛋白质、脂肪、维生素(VB1、VB2、VA、VD、VE等)、微量元素都不会被破坏;蛋白质受热发生凝固是其特性之一,但不会分解“变质”;其常温下保存时间长是依靠热力杀菌达到商业无菌所致,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7098-2015中3.6.1规定:“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2760的规定”,而在GB2760添加剂使用国家标准中,苯甲酸及其盐类、山梨酸及其盐类、脱氢乙酸钠等食品防腐剂后并无适用于“罐头”字样。因此,罐头食品生产不必也不可添加防腐剂,罐头食品“营养被破坏”“使用大量防腐剂”等均是谣言。而罐头食品中添加的糖主要是为了调节水果类罐头的糖酸比,使口感更佳,网传罐头食品“含糖多导致肥胖”的说法也是完全没有依据的。

  国家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罐头分技术委员会委员、教授级高工华懋宗在介绍罐藏食品加工工艺以及相关国家标准时表示,根据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QB/T 5218-2018轻工行业标准,罐藏食品(罐头食品)定义为“食品原料经加工处理,装罐或灌装入金属罐、玻璃瓶、半刚性容器或包装容器,采用密封、杀菌方式或杀菌、密封方式达到商业无菌要求的食品。”其保藏原理机遇良好的容器密封性能与合适的热力杀菌,在尽可能保证营养不被破坏的同时杀灭了产品自身带有的微生物,同时密封使得外界微生物无法进入产品内部,从而实现长时间保存。一般来说,罐头食品保存期视品种、包装材料和加工工艺而定,通常可以保存较长时间不会腐败,但其最佳食用期在1—5年。“罐头食品催人老”既没有理论依据,也没有实际案例,本身就是伪命题。

  运用法律手段普及正确的罐头知识为行业正名

  中国是全球主要的罐头生产和出口国之一,全世界罐头产量四分之一由中国提供。据统计,以罐头人均年消费量计算,美国为90公斤,西欧为50公斤,日本为23公斤,而我国仅为1公斤。罐头食品以其安全、便捷、美味、常温储存的特点,适应了国内越来越快的工作生活节奏和家庭小型化的日常需要,很多家庭试图从厨房中解放出来,减少油烟污染、减轻家务劳动,此时,罐头食品以其独有的优势成为许多消费者的重要选择。

  提出质疑是每位消费者与媒体从业人员的权利,但未经深入了解就胡乱臆想并将个人的猜测作为事实呈现给他人,不仅是毫不负责的表现,也会让产业受到重创。对此,林焜辉认为,某自媒体文章毫无事实依据,作者“不求甚解、想当然、不具有探明真相的能力”。对此,中国食品工业协会应罐头骨干生产企业的要求已经委托代理律师,针对该文章对罐藏行业的损害进行诉讼,同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就罐藏食品的生产和安全问题,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大众做出说明,通过法律手段普及正确的罐头知识,最大程度地消除消费误区,为罐头正名,为下一步罐头内销市场的拓展扫除拦路虎,正确引导消费,营造有利于中国罐头产业健康发展的消费氛围。从事食品相关的自媒体工作者必须要有严谨的态度、起码的科学素养、勇于承担法律责任、传播正确科学知识等基本素质。他同时提醒刊载含有“罐头添加防腐剂”这类严重失实文章的自媒体能尽快自行删除问题网文。

  罐头骨干生产企业负责人代表在发言中表示,“罐头是不健康食品,罐头有防腐剂”等谣言让产业长期蒙受不白之冤,也严重制约了行业发展。而罐头食品以安全、便捷、美味、常温储存的特点作为重要的出口食品、灾情和战争发生时的必备食品,理应成为消费者日常生活的一部分。从业人员期望通过此次诉讼与未来更大力度的专业知识科普,为消费者提供更便捷的生活做出应有的贡献。

  据了解,截至目前,北京互联网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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