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问答》(连载十五)-中国食品报网

《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问答》(连载十五)

2019-03-27 10:03:10来源: 中国食品报网

  【为了推进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向纵深发展,加强对各地整治工作的指导,全国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编写了《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问答》(以下简称《问答》)。该《问答》从基本常识、生产经营许可、标签标识、特殊食品、进口食品、虚假宣传、欺诈销售及广告审查与监管、非法添加及检测等方面,对整治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等进行了系统梳理,并采用问答的方式,便于各地监管部门在整治工作中参考。本期为《问答》连载第十五期。】

  虚假宣传、欺诈销售及广告审查与监管

  问:消费者防范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注意哪些?

  答:为帮助消费者科学理性选购食品和保健食品,防范欺诈和虚假宣传违法违规行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关于防范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行为的消费提示》,提示消费者在食品保健食品识假防骗应主要关注:一看销售场所资质。到证照齐全的正规场所购买产品,特别要注意有没有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通过网络、会议、电视、直销和电话等方式购买产品,也应先行确认资质信息。二查外包装和说明书。仔细查看外包装标签标识产品相关信息,做好“四不”:不要购买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产品;不要购买标签上没有食品生产许可证号的预包装食品;不要购买标签或说明书中提及可以预防疾病、有治疗功能的产品;不要购买标签上没有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但声称是保健食品的产品。三辨广告和宣传内容。科学、理性看待食品、保健食品广告和宣传,凡声称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一律不要购买;保健食品广告中未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的,一律不要购买;不要盲目参加任何以产品销售为目的的知识讲座、专家报告等。

  问:办理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案件,需现场检查经营场所时,监管执法部门可对当事人采取哪些行政措施?

  答: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以及广告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或对涉嫌从事违法广告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询问涉嫌违法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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