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连载四)-中国食品报网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连载四)

2019-04-03 10:59:30来源: 中国食品报网

  [为规范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许可活动,加强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安全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制定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本期为《细则》连载第四期。]

  第三章 设备设施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配备与生产的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设备的性能和精度应能满足生产加工的要求。用于混合的设备应能保证物料混合均匀;干燥设备的进风应当有空气过滤装置,排风应当有防止空气倒流装置,过滤装置应定期检查和维护;用于生产的计量器具和关键仪表应定期进行校准或检定。

  第十五条 与食品直接接触的生产设备和工器具的内壁应采用不与物料反应、不吸附物料的材料,并应光滑、平整、无死角、耐腐蚀且易于清洗。

  第十六条 供排水设施应当符合《审查通则》的相关要求。使用二次供水的,应符合《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 17051)的规定。排水系统内及其下方不应有生产用水的供水管路。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配备与生产需求相适应的食品、工器具和设备的清洁设施,必要时配备相应的消毒设施。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符合相关规定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洗涤剂》(GB 1493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剂》(GB 14930.2)的要求。

  第十八条 废弃物存放设施应当符合《审查通则》的相关要求。盛装废弃物、加工副产品以及不可食用物或危险物质的容器应特别标识、构造合理且不透水,必要时容器应封闭,防止污染食品。应在适当地点设置废弃物临时存放设施,并依废弃物特性分类存放。易腐败的废弃物应及时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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