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 年10 月1 日后生产预包装食品
仍使用QS 标志如何处罚?
近日,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查处了一起相关食品违法案件。今年1月,萧山区市场监管局临浦所根据举报线索,对辖区某食品有限公司开展突击检查,调查后发现当事人生产的一款花生酥食品商品外包装上印有“QS”标志,但生产和销售日期均在2018年10月1日以后,同时还发现该款产品外包装标注的产品标准号错误。对上述违法行为,该所执法人员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60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对于2018年10月1日后生产的预包装食品使用QS标志如何处罚?《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于2015年10月1日实施,其中规定,取消QS标志后,新获证及换证食品生产者,应当在食品包装或者标签上标注新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并不再标注“QS”标志。为了避免浪费,给予了生产者最长不超过三年过渡期时间,即2018年10月1日之前,食品生产者原带有“QS”标志的包装和标签商品仍可以使用;2018年10月1日及以后生产的食品一律不得在商品外包装上印有QS标志。
值得注意的是,2018年10月1日以后,由于使用原包装、标签、标志的食品,在保质期内可以继续销售,因此带有“QS”标志的食品不会立刻从市场上消失,而是会随着时间的推移慢慢退出市场,这期间市场上带有“QS”标志老包装的食品和标有新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食品会同时存在。
对于预包装食品上使用QS标志的,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第一,2018年10月1日以前生产的可以标QS,销售到保质期结束为止;之后生产的,不能标QS,涉嫌生产销售与其标签内容不符的食品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第二,QS是生产许可证标识,先要明确取得QS而不标注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第三,2018年10月1日以后生产的食品还标注QS可以处罚。利用“总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九)条过渡,用食品安全法67条第二款过渡到GB 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1条进行处罚。但是具体现场情况可以适用不同条款,比如是2018年10月2日生产的,也可以理解成厂家的包装袋还剩下一些,想节省成本把剩下的用光,也可以用食品安全法的标签瑕疵。具体还是根据现场情况,货值金额,食品危害性等情节综合判断。
(来源:食药法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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