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问答》 (连载十七)
【为了推进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向纵深发展,加强对各地整治工作的指导,全国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编写了《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问答》(以下简称《问答》)。该《问答》从基本常识、生产经营许可、标签标识、特殊食品、进口食品、虚假宣传、欺诈销售及广告审查与监管、非法添加及检测等方面,对整治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等进行了系统梳理,并采用问答的方式,便于各地监管部门在整治工作中参考。本期为《问答》连载第十七期。】
虚假宣传、欺诈销售及广告审查与监管
问: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食品、保健食品广告的,监管执法部门该怎么处罚?
答:此类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变相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广告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食品、保健食品广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给予处罚的,应当通报新闻出版广电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新闻出版广电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暂停媒体的广告发布业务。
问: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申请人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答:根据《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申请发布保健食品广告需要具备的条件: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申请人必须是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持有者或者其委托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问:国产保健食品广告发布申请人,应当向哪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答:根据《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国产保健食品广告的发布申请,应当向批准证明文件持有者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
问:进口保健食品广告发布申请人,应当向哪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
答:根据《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进口保健食品广告的发布申请,应当由该产品境外生产企业驻中国境内办事机构或者该企业委托的代理机构,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
问:申请发布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提交什么资料?
答:根据《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申请发布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表》;与发布内容一致的样稿(样片、样带)和电子化文件;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申请人和广告代办人的《营业执照》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有委托关系,应提交相关的委托书原件;保健食品的质量标准、说明书、标签和实际使用的包装;保健食品广告出现商标、专利等内容的,必须提交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其他用以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有关文件;宣称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真实性的声明。提交本条规定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的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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